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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後振興專區

經濟部疫後振興方案

疫後振興貸款說明表格
  第一類 第二類
適用對象

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

下列兩者之一:

  1. 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惟經常僱用員工未滿 5 人之中小企業。
  2. 僅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適用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原申貸紓困振興貸款事業:自109年起至112年6月30日止,申辦經濟部營運資金貸款、振興資金貸款或中央銀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融通方案,並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
  2. 疫後時期營運困難事業:自111年1月起至114年12月止,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較下列比較基準期間之一,營業額減少達15%,且經經濟部、受經濟部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者:
    • 111年至114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
  3. 停業再出發事業:自109年起至111年止辦理停業登記或申報停業核備,申貸時已辦妥復業登記或申報復業核備者。
貸款用途
  1. 資本性支出:
    • 購建(修)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
    • 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
  2. 週轉性支出:
    • 營運週轉金。
額度上限

3,500萬元。

400萬元。

貸款利率

最高郵政2年定儲機動+0.5%。

  1. 100萬元以內:最高郵政2年定儲機動。
  2. 超過100萬元:最高郵政2年定儲機動+0.5%。
適用資格

郵政2年定儲機動,機動計息。

補貼期間

一年。

二年。

貸款期限
  1. 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15年(含寬限期最長5年)。
  2. 機器設備:貸款期限最長7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
  3. 週轉金支出:貸款期限最長5年(含寬限期最長2年)。
申請期限
  1. 應於114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最遲應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動撥完畢。
  2. 本貸款利息補貼預算用鑿或已屆申請期限,停止受理貸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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