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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組織及運作

內部稽核之組織

本行設置稽核部隸屬於董事會,置總稽核一人,綜理全行稽核業務,另置部主管一人、部副主管、科主管、科副主管、稽核人員及經辦人員各若干人,檢查及評估本銀行內部控制制度妥當性與有效性,及營運活動之績效。

內部稽核之運作

(一) 內部稽核

本行自108年度起施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爰依風險評估程序與方法評估各受查主體之綜合風險,以風險評估結果進行年度稽核計畫之規劃,並定期依整體外部環境或內部業務發展變化,檢視風險評估結果,以即時反應受查主體之風險,據以修訂年度稽核計畫。

(二) 持續追蹤覆查
  1. 外部檢查意見: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
  2. 內部檢查意見:內部稽核單位、營業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
  3.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
(三)自行查核

督導業務管理單位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及各單位自行查核之執行情形。

(四)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會報告
  1. 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會報告稽核工作執行情形。
  2. 外部檢查意見: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
  3. 內部檢查意見:內部稽核單位、營業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
  4.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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