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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

適用對象

依法參加就業保險之失業而有意自行創業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貸款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 接受勞動部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 三年內參加勞動部或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
  • 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且登記日前十四日內無就業保險投保紀錄及未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
金額
  • 所營事業依法設立登記者,最高為新壹幣200萬元。
  •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者,貸款額度最高為50萬元。
  • 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再次申請貸款者應以二次為限,其首次、再次及第三次申請貸款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前二項規定之最高額度。
利率

貸款期間前3年免息,第4年起固定負擔年息1.5%。

用途

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

期間

最長不超過7年。

擔保及保證

免徵提保證人及擔保品,惟須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其他

依勞動部「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對保證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

總費用年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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