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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售電應收帳款融資

適用對象

依法設立之我國企業為購(建)置太陽能發電系統設備,並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購售電合約者。

資金用途

購(建)置太陽能發電系統設備之相關費用。

貸款額度

最高依購(建)置太陽能發電系統設備金額之八成核貸。

貸款期間

每筆貸款期間最長十五年,並不得超過與台電公司簽訂之購售電契約期限。

  1. 本行保留調整貸款金額、適用利費率及核貸與否之權利,並得視個案需要酌予徵求保證人。
  2. 如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信用保證手續費由借款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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