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金手法及案例
常見犯罪手法
違法吸金集團慣用的不二法門為「拉人脈,去心防」民眾初步參與投資獲取利潤後,信任度逐漸增加,不但加碼投資亦鼓勵親友共同參與,吸金集團詐騙手法繁多,在交互重複運用下,投資人往往落入圈套,常見手法有:
一、利用多層次傳銷,合法掩護非法:
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屬報備制,部分吸金公司完成報備後,即以「政府立案,合法經營」之口號矇騙一般民眾。事實上,吸金公司並無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投資人取得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均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已非屬多層次傳銷,此類型犯罪,不但破壞市場機能,甚或造成社會問題。
二、以改良式民間互助會(合會)規避吸金之名:
民間互助會的歷史由來已久,也是坊間相當流行的理財方式,故近年來以合會管理公司方式吸收資金叢生,此種「合會」或「互助會」並無合會之特定會員間互助之功能,係以眾多參加之會員,每月存入一定款項,到期再領取所有之存款,並賺取高額利息,此與一般對不特定多數人經營「零存整付」之收受存款業務並無不同。
三、利用繁複的晉升與獎金制度掌控遊戲規則:
吸金集團為求投資人源源不絕提供資金,常以一套撲朔迷離的循環獎金制度愚弄參加民眾,並提供幹部職銜,以虛榮心解除民眾心防,讓民眾永遠抱持希望卻永遠不知道真相,例如民眾加入會員時取得某編號,當後面的會員加入,會員編號即可往前,分配獎金比例亦可加成,投資人整日企盼編號前進,乃紛紛尋找親友加入,有如參加集點遊戲越陷越深,而吸金集團則不斷變化規則,維持掌控者優勢,使民眾處於資訊劣勢持續被剝削。
四、以時尚投資題材為號召:
目前吸金集團為營造自身企業之遠景,掩飾過去「老鼠會」之惡名,以代為投資有遠景的事業為幌子,用「新瓶裝舊酒」的方式吸引投資人,能源基金、生物科技產業、綠能產業(如:磁能電動機車),甚至網路虛擬空間出租亦可作為投資標的。
五、利用高級場所及名人背書取得信任:
吸金集團首重行銷策略,為獲取投資人信任,必定選擇高級飯店舉辦說明會,出入名車代步,安排政治人物、影歌星等出席或代言,時時營造名人加持的氛圍,甚至主動參與公益活動,強化投資人對集團的信任。
六、高額利潤保證獲利:
吸金集團不因政府陸續取締而稍收斂,主要原因即是利用人性貪婪的弱點,只要保證高額獲利,投資人即趨之若驚,而將「高獲利即高風險」拋諸腦後,即便入會後發現可疑,為避免自己成為最後一隻老鼠,仍會拉進其他無辜受害者加入,以求領回本金解套,吸金集團洞悉人性弱點,破壞人際互信基礎,惡性深重。
案例:
(一)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100年3月17日偵辦新北市紅〇〇公司負責人黃〇〇等涉嫌吸金案,該公司自民國89年起以每100萬元為1單位,每單位每8個月可領取百分之8利息,吸收金額達181億餘元,查扣現金存款共計9億餘元。
(二)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100年8月10日偵辦鼎〇國際集團總裁秦〇〇等涉嫌吸金案,該集團自99年起以資產管理公司名義宣稱從事不良債權投資、投資拍攝國片及年獲利30%等說詞誘使民眾投資,吸金金額達20億餘元,查扣現金1千3百餘萬元。
(三)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100年10月13日偵辦臺中市民蘇〇〇等銷售普〇能源投資基金涉嫌吸金案,蘇〇〇等人以介紹仲介印尼Pertafund石油集團名義在桃園、花蓮、高雄等地設立經銷據點召開說明會,招攬投資人加入購買,吸金金額1億餘元。
(四)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於100年12月19日偵辦得〇〇投資開發公司負責人翁〇〇等涉嫌吸金案,該公司創設「康〇〇互助聯誼會」,以參加互助會獲取固定報酬方式向不特定民眾吸金,吸金金額 8億餘元,查扣現金150萬並凍結該公司帳戶。
(五)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00年10月24日偵辦臺灣新〇〇公司負責人謝〇〇等涉嫌吸金案,該公司號稱已研發磁能動力技術,裝置於電動機車後可永久免充電、免加油,民眾每投資10萬元可月領7千元,吸收下線每名可分得1萬元佣金,吸金金額1億餘元,查扣現金3千8百餘萬元。
(六)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101年3月7日偵辦德〇〇克公司日籍負責人大〇〇等涉嫌吸金案,該公司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民眾投資按摩椅或自動販賣機,宣稱放置於日本營業每月可固定獲得6,000至2萬元的報酬,另介紹他人入會投資亦可獲得紅利獎金等,違法吸金超過15億元,查扣不法所得1千6百餘萬元。
(七)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1年4月19日偵辦雙〇〇公 司港籍負責人張〇〇等涉嫌吸金案,該公司以多層次傳銷事業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經營後,委請知名藝人代言,並以販售自有品牌之健康食品、機能床組等名義,吸引投資人繳納鉅額會費再參與直銷,並可連現金、珠寶、BMW汽車2輛等。
(八)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01年5月17日偵辦英〇〇財務管理公司負責人李〇〇等涉嫌吸金案,該公司以取得臺東縣太麻里鄉數筆不動產與飯店所有權及臺南市白河區數筆土地之不良債權為號召,發行每單位1萬元,保證年息16%以上之債權憑證,非法募集資金並非法吸金逾4億餘元,查扣3千3百餘萬元及不動產數筆。
本行已參加存款保險,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家要保機構之存款本金及利息,合計受到最高保額新臺幣300萬元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