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未滿五年之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負責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如事業體負責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
- 負責人須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
- 負責人為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於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負責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持有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
- 以負責人名義申貸者,負責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屬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
- 準備金及開辦費用: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200萬元,每筆貸款期間最長6年。
- 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400萬元,每筆貸款期間最長6年。
- 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1,200萬元,購置(建)或修繕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每筆貸款期限最長15年﹔機器、設備及軟體,每筆貸款期限最長7年。
按中華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
營業所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或資本性支出。
提供本行擔保品或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應按規定計收保證手續費)。
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信用保證要點」及本行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