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具備民法成年年齡之本國國民,有正當職業,收入穩定。
- 目前服務單位須任職期滿3個月。
- 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員工。
- 上述所稱公教人員係指下列各類人員(不含軍職人員):
- 政務人員(含特任、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各部政務次長及其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 各機關公務人員、雇員及技工、工友。
- 警務人員。
- 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
- 公營事業機構員工。
- 連續服務滿1年之約聘僱人員。
- 公營事業編制內員工:
- 臺鐵、臺電、中油、臺灣菸酒、中華郵政、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臺灣銀行、土地銀行、中央存保等國營事業機構。
- 臺北捷運公司等直轄市、縣市公營事業機構。
金額/額度
最高新臺幣500萬元。
利率
2.205%(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485%計息)。
用途
購置自用耐久性消費品(如家電用品、交通工具等)、房屋裝修、子女教育、結婚、家計週轉及其他正當消費與理財用途。
相關費用
- 手續費:新臺幣2,500元/筆。
- 徵信查詢費:新臺幣300元。
期間
最長期限為7年,惟借款人年齡加計借款期限不得超過65歲。
申請文件
- 國民身分證。
- 在職證明。
- 薪資(收入)證明。
總費用年百分率
貸款金額 | 新臺幣3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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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期間 | 5年 |
貸款利率 | 2.205%機動計算 |
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 | 新臺幣2,800元 |
總費用年百分率 | 2.582% |
註:
- 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貸款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
- 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
- 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