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滿45歲之成年女性或年滿45歲至65歲者、或65歲以下且設籍於離島之成年人,3 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18小時,並經創業諮詢輔導,所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5人,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勞動部申請本貸款:
- 所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5年。
- 所營事業依法設立登記未超過5年。
- 所營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依法辦理立案登記未超過5年。
- 所營事業依法設立登記者,最高為新台幣200萬元。
-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免申請登記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5年者,貸款額度最高為50萬元。
- 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再次申請貸款者應以二次為限,其首次、再次及第三次申請貸款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前二項規定之最高額度。
- 每次貸款期間前2年免息,第3年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
- 特殊境遇家庭民眾、家暴被害人、職災受災戶、犯罪被害人、低收入戶及天災受災戶、獨力負擔家計者、貿易勞工戶等特殊身分者每次貸款期間前3年免息,第4年起固定負擔年息1.5%。
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
最長不超過7年。
須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惟經本行同意提供擔保品者,得免向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信用保證。
依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對保證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