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本貸款申請人應為已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並經勞動部審查通過發給通知書之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且符合下列資格:
- 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並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
- 未同時經營其他事業。
- 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
- 所營事業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
- 所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五人。
- 前項所營事業,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設立登記。
- 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依法完成立案登記。
- 符合商業登記法第 5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依法完成稅籍登記。
金額/額度
- 所營事業依法設立登記者,最高為新壹幣200萬元。
-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者,貸款額度最高為50萬元。
- 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得以同一所營事業,再申請貸款,但以二次為限,其首次、再次及第三次申請貸款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前二項規定之最高額度。
利率
- 每次貸款期間前2年免息,第3年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
- 與二十九歲以下青年共同創業之借款人,前3年免息第4年起固定負擔年息1.5%。
用途
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
期間
最長7年。
擔保及保證
須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惟經本行同意提供擔保品者,得免向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信用保證。
其他
依勞動部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要點」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對保證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