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經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審查核定符合規定條件並發予利息補貼證明者。
金額/額度
- 自購住宅貸款:
- 102年及103年度住宅補貼核定戶:最高新臺幣220萬元。
- 104年度起住宅補貼核定戶:臺北市最高新臺幣250萬元、新北市最高新臺幣230萬元、其餘直轄市、縣(市)最高為新臺幣210萬元。
- 修繕住宅貸款:最高新臺幣80萬元。
利率
- 第一類核定戶:自行負擔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533%計算,機動調整。
- 第二類核定戶:自行負擔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042%計算,機動調整。
用途
購置房屋、修繕房屋。
期間
- 自購住宅貸款:最長為40年(含寬限期5年)。
- 修繕住宅貸款:最長為20年(含寬限期3年)。
費用
- 手續費為貸款額千分之一點五計收。
- 徵信查詢費新臺幣300元。
還款
- 本息定額攤還(年金法)。
- 本金平均攤還。
總費用年百分率
貸款金額 | 新臺幣2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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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期間 | 20年 |
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 | 新臺幣3,300元 |
貸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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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費用年百分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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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貸款條件,仍以本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
- 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
- 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13年3月27日。